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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旅游官司引争议 游客遇险身亡同伴赔偿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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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1: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驴友”(喜欢自助旅游间互称“驴友”——记者注)探险遭遇山洪暴发身亡,死者家属状告“驴友”同伴,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活动发起人梁佟(化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今年6月底,南宁市民梁佟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

友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今年7月8日,在梁佟的召集下,共有13名“驴友”乘车前往赵江露营。当晚“驴友”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露营。次日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河床中的帐篷被洪水冲走,21岁的湖北籍“驴友”小骆(化名)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事件发生后,小骆的家长将梁佟等其他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骆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活动发帖人梁佟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而梁佟以“AA制”名义向“驴友”收取的60元的活动经费,梁佟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驴友”,故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为梁佟没有营利资质,所以法院认为梁佟在此次户外活动中有一定的违法性。

  另外,法院认为梁佟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所以,法院认为发帖人梁佟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所有责任人中的最大责任。

  而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法院认为他们在此次活动中,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活动发起人梁佟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根据这一比例,梁佟及其他“驴友”须向小骆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佟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

  此判决引起一定争议。许多“驴友”认为,与参加旅行社不同,户外探险活动常被“驴友”们公认是一种风险自担的活动,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免责条款”,让“驴友”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不太现实。

  法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员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彼此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还是应当有人担责,即使有所谓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此间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的制度和法律规定,而责任认定机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这一点是目前最需要引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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