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财讯《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试点实施细则》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买保险可抵扣个税,二是补充养老保险费率市场化。
据天津日报6月24日报道,《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已于上周下发到相关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率市场化”及“买保险可抵扣个税
《细则》最大突破在于“税收优惠”及“费率市场化”。业内专家认为,这保证了企业及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解决了中小企业员工及普通个人的养老普及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养老体系更为完善。
《细则》规定,投保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光大永明人寿保险专家表示,补充养老保险推出后,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中小企业为员工建立保障,而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增加保障的同时享受“抵扣个税”的好处,从而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费率市场化”是《细则》的另一大亮点。《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的约束。业内人士认为,养老险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央行多次加息后,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提高至4.14%,而自1999年确定的2.5%的寿险预定利率至今未作调整。费率市场化的开展会促使保险公司采用更灵活的定价方式、设计更多样化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费率放开后,新推的保险产品可能会便宜一些。
什么人或企业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优惠多少?如何抵扣?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
根据《细则》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个人所受雇的企业应是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这意味着目前国内只有本市企业及其员工才可以享受优惠。
《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以个人缴费举例:如果某人月税前收入1万元,那么投保补充养老保险时,每月最多有3000元可享受税收优惠,可在税前扣除。在未买补充养老保险前,每月应纳税(10000-2000)*20%-375=1225元,假若该人每月缴纳3000元保费,则每月只需纳税(10000-2000-3000)*15%-125=625元,相当于每月节税1225-625=600元,一年可节税7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税收优惠没有设置“上限”,而是按比例。专家分析,收入越高可投保的比例越大,投保越多受益就越大。月入3万元,每月最多有9000元可享受税收优惠;月入10万元,则最多每月有3万元可享受税收优惠。
《细则》规定,投保企业交费后凭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和保单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首续期发票可以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据。个人购买年交型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于交费后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交付用人单位作为扣除凭据。用人单位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时,应把年交保费平均到12个月,以平均后的每月保费金额为上限,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从当月或次月开始起12个月内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细则》规定,个人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将个人的退保情况报送税务部门,由个人到税务部门进行补税,补税后税务部门开具补税凭据,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补税凭据后方可给个人支付退保金。
此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一些不同于普通保险的地方,比如不能进行保单贷款;除规定情形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还有“保险公司经营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退保。因投保人解期、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