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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约伴活动,如何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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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1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户外运动固有风险,发生事故后同行人员承担责任的判决并不少见,不过都仅限于较低程度的过错赔偿或者损失共担。参加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同行人员之间负有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在同行人员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依公平责任而需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并且,约伴帖中的“自甘风险”、“放弃赔偿”等声明,并不能真正完全免责。虽然如此,自由与安全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价值,对于群众性户外运动亦应予以鼓励,只要注重安全不冒险、互相帮助和救助,法律就不会对参与人进行非难。

关键词:户外约伴、风险规避

引言:进行户外运动,安全第一。首要是通过掌握户外技能、小心谨慎,尽量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事故似乎无法完全避免。而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往往并不具有盈利性,领队无私奉献带领大家活动,同行人员之间互助互爱,结果却可能承担法律风险,似乎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也不利于群众自助户外运动的发展。那么,进行自助约伴户外活动,如何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

正文:
一、首先,在户外约伴活动中,同行人员之间负有何种义务?

1、参与人之间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1)户外约伴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人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户外约伴活动的参与人,基于共同参加户外活动这一先行行为或者形成的团体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了合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2、参与人之间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同行人员之间有互相提醒、劝告、帮助、救助等义务。
(2)对于组织者,还有风险告知、合理规划线路、制定安保和应急方案等义务。
如果组织者和同行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参与人之间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因户外约伴往往并不具有盈利性,且参与人之间平等自由,以上义务都限于合理限度内、且相对于商业活动程度较低的义务。
      比如,对于发生事故后的救助义务,只要同行人员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实施了拨打求救电话以及基本的救助等行为,则应当认定其已履行救助义务。
(2)因领队负责活动的召集、安全保障、线路规划等事务,往往可能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二、户外约伴活动中发生事故,同行人员有过错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尽可能避免被认定为有过错?

首先,对于每一位活动参与人:
 1、在户外活动中,相互之间提醒潜在和突然来临的风险。
 2、在同行者有冒险行为时,及时进行劝告甚至制止。
(案例:参加骑行活动,未劝阻一名成员饮酒,结果同行者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3、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求救电话,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救助。
 
对于活动的发起人:
1、尽量避免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
只负责召集活动,贯彻自由平等、人人都是领队的理念,让每一位参与者都参与活动的筹划与安排。
2、保证每个人可以自由的报名和退出活动。
发起人不应劝说、要求他人参加活动,尤其是他人对自己能否胜任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案例:发起人劝说他人参加活动,发生事故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约伴帖中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
    在约伴帖中写明线路的难度、可能的风险,并声明患有不宜户外运动的疾病切勿报名等等。
    4、尽量避免发起危险性明显较高的活动,不带领队伍冒险。
    比如尽量避免在暴雨、台风、高温等极端天气时发起活动。如果在连续阴雨天气后溯溪,或者在不适合漂流的地方漂流,一旦发生事故,则发起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案例:在不适合漂流的地方组织漂流活动,发起人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在发起漂流、攀岩、溯溪等需要一定装备、技能,危险性高于一般休闲徒步的活动时,发起人除了进行风险提示外,在报名时还可对明显无法胜任和缺少必要装备的人员不予确认和拒绝参加活动等。毕竟,在此类活动中,发起人更容易被认定为组织者。
    6、遇事应与大家协商,不要擅断。
    活动中突然天气骤变、风险突增时,及时与全体成员商议是否终止活动。
 
    关于认定过错的一些因素:
    通常情况下,户外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则相应的注意义务程度越高。比如攀岩、溯溪活动的注意义务高于休闲徒步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高,就越应当预见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否则会被认为存在过失。
另一方面,损害的预防成本越低,则该风险更应该被控制,否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在以上饮酒后骑行事故的案例中,判决中在认定过错时,即考虑了同行人员如实施成本极低的劝告行为,即存在避免事故的可能,但同行人员却连口头劝阻都没有。
 
三、参加户外约伴活动,即便同行人员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可能因公平责任而需在较低程度内分担损失。因此,购买户外保险十分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结语:在法院审理的因户外运动事故引起的纠纷中,既有因同行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判决无需承担责任,也有因未能重视户外安全而判决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但若漠视户外运动风险,也终将付出代价。

【爬爬小山,喝喝小酒,品品香茶,过过快乐平凡小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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